平山县平山中学河北平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石家庄-2025-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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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山县平山中学河北平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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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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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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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河北平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潮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新乐市京新大街新乐驾校北行***米
被投诉人:平山县平山中学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育才路*号 被投诉人: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平山县冶河东路**号 相关供应商:石家庄鹏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正义路与西外环交叉口东行***米路北
四、基本情况
“河北平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河北潮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山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山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了答复。河北潮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并于当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存在未公平公正客观的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本项目中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采购结果对投诉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未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投诉人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前提是已依法进行质疑,而本项目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满足投诉前已依法质疑的条件,故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六、处理文件编号
平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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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平山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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