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2025-10-09 00:00:00
襄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襄财罚决字〔****〕*号)
当事人:武汉鸿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灿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同馨花园*栋*单元*层***室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线索移交函(鄂襄检行刑反接〔****〕*号)和检查意见书(鄂襄检刑行意〔****〕*号)。根据检查意见书,经公安机关侦查和市检察院调查核实,已查明你公司在襄阳市中心医院硬质气管支气管镜采购项目、超高清腹腔镜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年*月*日,湖北衡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襄阳市中心医院委托发布襄阳市中心医院硬质气管支气管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年*月**日在湖北衡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磋商,项目预算金额***万元。你公司得知自己系该项目的意向公司后,为在该项目顺利中标,你公司销售部负责人郭光明及内勤部负责人赵嘉梅在法定代表人张灿知情的情况下,找到武汉瑞尔医药有限公司刘剑峰和英威诺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胡刚让其陪标,上述两家公司的投标资料均由你公司制作、打印以及封标,尤宇、杨晨成等人代表两家陪标公司参与开标。后你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万元,并于****年*月**日签订合同。
*、****年**月*日,湖北东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襄阳市中心医院委托发布襄阳市中心医院超高清腹腔镜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该项目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线上开标,项目预算金额***万元。你公司得知自己系该项目的意向公司后,为在该项目顺利中标,郭光明及赵嘉梅在张灿知情的情况下,找到武汉瑞尔医药有限公司的刘剑峰和武汉依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夏佑生陪标,武汉瑞尔医药有限公司和武汉依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料均由你公司制作、打印以及封标,且三家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电脑**雷同。后你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万元,并于****年*月**日签订合同。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公司作出《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等。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了《异议申请函》,本机关作出的该项目《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及该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作出的最低处罚,故对你公司所述申辩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因你公司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已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以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鄂财法规〔****〕*号)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对武汉鸿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襄阳市中心医院硬质气管支气管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万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元);襄阳市中心医院超高清腹腔镜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万元,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元)。合计对武汉鸿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元),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凭《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襄阳市财政局
住所: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