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管处罚
2025-09-24
湖北/黄冈 质疑投诉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管处罚
湖北/黄冈-2025-09-24 00:00:00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公告类型:处理决定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蕲春乐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河西工业园杏林大道

被投诉人: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一路童馨丽都*栋*单元***室

相关供应商*:蕲春县统鑫家得益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齐昌大道***号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于****年*月**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就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蕲春县统鑫家得益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其法人名字仅只有一辆冷藏车,其余车辆是厢式货车,根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车辆必须登记在投标公司名下,法人个人资产不纳入评估范围,因此该公司车辆情况同样不符合要求,得分为*。
*、投标文件车辆得分项设置严重偏离实际需求,涉嫌定向加分。
*、招标文件中项目车辆分数为**分,但其中冷藏车总分**分,厢式货车*分,而食品安全只有*分,服务场地只有*分,是否涉嫌定向加分?
*、食品配送法律法规要求,包三蔬菜配送仅需普通厢式货车即可满足运输需求,无需冷藏车配置,招标文件强制要求冷藏车配送,既不符合行业常规操作,亦脱离项目实际需求。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本项目由蕲春县教育局委托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包三)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三、评标标准(二)评分标准中商务评议“配送车辆”,明确了“且车辆必须为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就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名下的自主车辆,否则不得分”的评审因素。经审查,相关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中回复称,蕲春县统鑫家得益食品有限公司的配送车辆登记在公司法人名下。蕲春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年*月**日出具的车辆查询报告,显示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一致。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经审查,本项目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至****年*月**日组织开标评审期间,采购人和项目代理公司没有收到蕲春乐禾商贸有限公司任何形式的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且参加了本项目包三的投标活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③《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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