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09-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国美术学院*********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江南大道****号元天科技大楼*座*楼****室
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号
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临平区运河街道东明路*号**幢
相关供应商: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艮山西路*****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国美术学院*********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供应商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串标嫌疑,两家单位经营地址相同、邮箱相同、是同一个管理关系,且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已执行冻结,无法提供良好资金与履约能力,我公司有理由怀疑本项目的公平性。事实依据:(爱企查、企查查截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明确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列为禁止行为,设定“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罚款+列入黑名单(***年禁入)+没收违法所得”的三重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请求:*、针对中标供应商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串标嫌疑,恶意竞争,违法本项目的公平性,请求核查。*、我公司对代理公司质疑回复不认可,请求重新核查。投诉人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司在****年*月*日对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发起调查函(附件*和附件*),并且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对调查函的内容进行回复(附件*和附件*)。经核实,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官方注册邮箱为“**********@**.***”,而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的官方注册邮箱为“*********@**.***”,两者邮箱地址存在明显差异,并不一致。此外,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号”,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号”,尽管两地址位于同一幢建筑内,但分别对应不同的单元编号,属于独立且区分明确的经营场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判断公司间是否存在管理或控制关系,核心依据为股权结构、投资关系及主要人员关联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双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交叉任职或同一性;以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同一自然人或主体。截至目前,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投资关系(既不控股,也不参股),且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及团队均完全独立,无任何重叠。因此,任何仅凭邮箱后缀相似或地址相近而推断两者为同一管理主体或存在关联关系的结论,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两家公司为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的法人实体。关于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所述: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已执行冻结;经向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并经回复(附件*),股东林某某因个人债务原因,逾期未还款,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林某某持有的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并非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所述的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已执行冻结。故,投诉人称“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串标嫌疑、恶意竞争,违反本项目的公平性”缺乏客观事实依据。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开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审报告、投标文件、《关于〈中国美术学院*********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质疑〉调查函》*份及其各自回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辩称内容与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一致。
相关供应商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述称:一、关于投诉书(副本)中所述“经营地址相同”事项说明。我司(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号”;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号”。仅从字面上判断,“*****号”与“*****号”似乎为同一个地址。但事实上,这两家单位的经营地址完全就是有一定距离的不同地理位置的场所。*.在距离上,两家单位的直线间隔距离约为***米左右,并且在中间隔了一座体育场路高架桥。具体情形,从百度地图上、腾讯地图上均可随时查询到。详见“附件一:两家单位的地图物理位置”。*.平面布局上,两家单位之间至少有*家其他单位使用的建筑将其分隔。详见“附件二:两家单位之间的其他单位建筑”。综上所述,两家单位的经营地址为完全独立的、不同的两处建筑物,并非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书中所称的“经营地址相同”。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数字相近而推断出“经营地址相同”的结论,应为“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主观臆测的想法。因此,投诉书(副本)中所述“经营地址相同”事项的事实是不存在的,以此做为串标理由是不成立的。二、关于投诉书(副本)中所述“邮箱相同”事项说明。投诉书(副本)中所展示的“爱企查”查询证据显示:我司(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邮箱为:*********@**.**。所展示的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企查查”查询证据显示邮箱为:*********@**.***。这些数据是不准确的,与实际情况是偏离的。*、首先:(*)爱企查、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水滴信用等各种商业性查询机构,均为商业经营属性企业,所显示的信息会有偏差,所展示的信息不具有公信力,只能做为参考使用。企业的实际信息,应以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信息为准。(*)并且,无论是爱企查、企查查,还是天眼查等第三方商业查询机构,在其官网上均表明所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如:①企查查声明:企查查基于公开信息分析生成,仅供参考,并不代表企查查任何明示、暗示或保证。②爱企查则声明:以上数据来源于互联网,该结果仅供参考。详见“附件三:企查查、爱企查声明截图”(*)投诉人将“仅供参考”的信息做为质疑的依据,该行为是欠妥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其次:(*)投诉人呈给贵厅并向我司提供的材料“副本”上表明:投诉方于****年*月*日向招标代理机构【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发出的【中国美术学院*********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质疑函】中,提供了对我司在“企查查”、“爱企查”上的查询截图显示:企查查上我司的邮箱为“**********@**.***”;而爱企查上我司的邮箱为“*********@**.**”。即:投诉人自身提供的不同查询机构显示的邮箱号均不相同,该证据本身就互为排斥。详见“附件四:投诉人向贵厅提供的副本资料”。(*)投诉方提供的企查查所示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邮箱“*********@**.***”中的“@**.***”格式不规范,非政府部门所用的格式,政府部门所用的格式为“@**.**”。综上所述,表明投诉人提供的商业查询机构所示信息是不准确的,所提供的信息只能作为参考。*、再次:(*)我司(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及浙江省【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政府其他行政官网上登记用的邮箱为:**********@**.**;阿拉伯数字为**位数,尾号为“*”。详见“附件五:浙江政务服务网截图”。而投诉方提供的“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邮箱“*********@**.***”为*位数,尾号为“*”。(*)由此可见,两家单位的邮箱号存在明显差别;①数字尾号一个为“*”,一个为“*”;②数值一个为**个阿拉伯数字;一个为*个阿拉伯数字。(*)由此可见,两家单位的邮箱号时完全不同的。因此,投诉书(副本)中所述“邮箱相同”事项事实是不存在;以此做为串标理由是不成立的。针对投诉人对其投诉书(副本)中所述“邮箱相同”事项,恳请贵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及浙江省政府的官网【浙江政务服务网】所载信息为准,对投诉人所称“邮箱相同”事项进行裁断。三、关于投诉书(副本)中所述我司“执行冻结股权”事项说明针对投诉书(副本)中所述“且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已执行冻结,我公司有理由怀疑本项目的公平性”事项,应为投诉人偷换概念或者理解错误所致。为此,我司说明如下:*、我公司主体并未被执行冻结。(*)相关信息表明:被冻结的主体实际上系我司的股东(林某某)个人**%的股权;被执行保全冻结的主体并不是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并且,被冻结的股东(林海波)股权,自冻结之日起一直未被执行。详见“附件六:股权冻结截图”。(*)股东(林某某)的股权自****年*月**日首次被冻结以来,在此期间我司已多次委托“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要么将股权执行给原告;要么将被冻结股权通过拍卖、变卖方式执行。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将该股东的**%股权进行保全冻结,多年以来既不执行、也不拍卖或变卖。因此,投诉人所称的“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已执行冻结”事项,或为投诉人有意的偷换概念、模糊主体;或者为理解错误所致。*、针对我司股东(林某某)个人股权被保全冻结且法院不采取后续措施,因而给我司经营带来不便事项,为消除客户单位对相关法律事项不了解而带来的误解,我司的法律顾问“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事项做出了法律说明。详见“附件七:关于股东个人的股权被冻结说明函”。因此,投诉书(副本)中所述我司“执行冻结股权”事项事实是不存在,以此做为投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四、关于投诉书(副本)中所述“是同一个管理关系”事项说明。此项投诉,应属投诉方根据自己主观认为的“两家单位经营地址相同、邮箱相同”意识,而推断出的“是同一个管理关系”的主观臆测结论。针对此项投诉,我们做出以下说明:*、我司的股权结构清晰,在浙江省政府的【浙江政务服务网】系统中以及第三方查询机构【天眼查】的股权穿透图中,均表明只有股东林海云与林海波*人,无其他个人股东或法人股东。详见“附件八:股权穿透图;附件九:股权结构全景图;附件十:企业关系图;附件十一:浙江政务网截图”。*、我司目前也没有正在进行的对外投资,历史上的对外投资也仅投资了一家“河南沐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且,该对外投资已于****年**月**日从该公司退出。详见“附件十二:企业全景图”。*、我司已在本情况说明中对投诉人所述的“两家单位经营地址相同、邮箱相同、且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已执行冻结”质疑事项做出了说明,投诉方凭主观猜测而做出“是同一个管理关系”的想当然结论并据此投诉,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投诉人在投诉书(副本)中所述“是同一个管理关系”,事项事实是不存在的,应为投诉人在无事实、无证据的情形下,凭主观臆测想象出来的一个结论。投诉人以此做为串标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浙江省政府的官网查询截图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述称:现就涉及我司的内容,答复如下:一、关于“我司与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标嫌疑、恶意竞争”的说明:该指控严重失实,我司予以坚决否认。我司与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投标活动中,完全独立、互不知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串通行为。我司始终诚信经营、合规投标。我司的报价是在充分考虑项目需求、自身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做出的,旨在提供优质优价的服务,绝非“恶意竞争”。二、关于“我司与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相同”的说明:我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号,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号。我司与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门牌号明确不同,是法律上完全独立的两个场所。投诉人仅因地址相近,即指控企业间存在关联,该指控在事实和逻辑上均不成立。三、关于“我司与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邮箱相同”的说明:根据投诉人在“中国美术学院*********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质疑函”中提供的通过“企查查”平台查询到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邮箱为**********@**.***,在“爱企查”平台查询到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邮箱为*********@**.**。从中可以看出同一家企业在不同第三方平台上的信息都是不一致的,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存在较大错误。投诉人自行提供的从第三方平台获取的材料存在相悖的情况。我司认为认定企业身份的唯一权威依据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而非其他非官方渠道的信息。投诉人提供的第三方平台(企查查、爱企查)信息可能存在更新延迟或录入错误,其准确性、权威性均无法与政府官方备案信息相提并论。即便某个非官方的邮箱信息存在雷同,也多为商业巧合或第三方平台信息抓取错误所致。我司严格遵守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我司的官方联系方式,应以官方备案的章程、工商登记档案以及权威的“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等政府平台公示信息为准。四、关于“我司与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是同一个管理关系”的说明:
此为投诉人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测。我司与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是股权结构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实体,不存在任何控股、参股、一致行动关系或共同管理人员。综上,对方所有指控均完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司与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合法、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恳请贵单位依法查明事实,驳回投诉人的所有不实指控,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我司的合法权益。我司愿积极配合贵单位的一切调查问询。相关供应商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备案证等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共有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等三十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月*日发布结果公告,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中标(成交)结果更正中标供应商更正为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理由:该项目结果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财政部门责令撤销合同,由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称:答复: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邮箱为:“**********@**.***”,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的注册邮箱为:“*********@**.***”,两者并非完全一致。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号”,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号”,两者地址为同一幢楼的不同地址。以上信息不可作为是同一个管理关系的证明。关于你司所述: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已执行冻结;经向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股东林某某因个人债务原因,逾期未还款,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林某某持有的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并非你司所述的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已执行冻结。本项目的基本资格要求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开标当日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网站截图如下:(图略)查询结果显示并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故此条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资格承诺函》显示:“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本单位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显示: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艮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海云,股东及出资信息:林海波、林海云,主要人员信息:林海波、林海云,司法协助信息:林某某股权冻结((****)粤**民初****号之五、(****)粤**执***号之五),****年度报告“企业电子邮箱:**********@**.**”;(*)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德海,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号,股东及出资信息:林德海,主要人员信息:林德海、徐小燕、周翔,****年限度报告“企业电子邮箱:**********@**.**”。林某某股权冻结,被冻结标的企业为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六、经爱企查查询,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年报、****年报、****年报,邮箱号码分别为“*********@**.***”、“*********@**.***”、“**********@**.*** ”;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年报、****年报,邮箱号码分别为“*********@**.***”、“**********@**.***”。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未发现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投标硬件等信息存在异常。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所、股东等信息均不相同,且彼此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所、股东等信息均不相同,且彼此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也无证据表明,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管理关系。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地址相近、邮箱号码相同或类似,均不能直接认定其在本项目中串通投标。除前述事项外,投诉人主张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串标嫌疑”以及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良好资金与履约能力”,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审查,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人资格承诺函》,承诺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冻结,与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能够诚信履约之间无必然联系。被投诉人在质疑及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能够诚信履约,均不持异议。且无证据表明,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不能诚信履约,或者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中国美术学院*********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