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2025-10-09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龙游县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浙江/杭州-2025-10-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龙游县公共文化服务中心(二期)工程*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家具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镁极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号大街***号*幢*座*层***室

被投诉人*龙游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鹏程路**号

被投诉人*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龙游县分中心

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翔路***号

相关供应商:龙游同心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龙游县城南开发区兴业大道*号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进行评分,以未约定的条件否定我司合法投标行为。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规定:“*.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产品包含其中人造板类家具、实木家具、钢木家的每一类得*分,最高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其中板木家具、实木家具、人造板家具、软体家具的每一类得*.*分,最高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其中木家具、金属家具的每一类得*分,最高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需含有家具类产品),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证书得*.*分,最高得*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及上述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上的网页截图,未提供的不得分。”对此项得分情况我司于****年*月**日提交了质疑函,但是从龙游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年*月**日的回函看,评标委员以“投标产品为质疑人自己生产”为由否定认证证书的关联性,忽略了招标文件允许“授权使用”的核心规则,也未核实认证范围与投标产品的匹配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未引用招标文件具体条款作为依据,擅自增设评分要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投诉请求:*、立即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恢复我公司在此项的得分,重新确定中标人。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龙游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辩称:本次投诉应驳回,原因是投诉人误解本项目招标文件。是关于投标人授权的有效性和关于投标产品本身的说明,这两部分被混淆所导致的错误行为。
事实依据:
*.在质疑回复中,评标委员会已明确:部分资料提供了制造商的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但从质疑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材料和成品检验报告等资料显示,质疑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产品均为该公司自己生产产品,与其所提供其它制造商在本项目采购没有关联,该项未予以赋分。
*.《制造商授权书》为杭州凯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歌)授权投诉人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包含钢木家具)、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包含板木家具、实木家具、人造板家具、软体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木家具、金属家具)、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包含实木家具、人造板家具、软体家具、钢木家具、金属家具)参与本项目投标,但投标文件中投诉人自身并未提供以上相应证书。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特别说明”第*.*“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负责人)所拥有。”之约定,凯歌授权投诉人的行为与此相违背,招标人有权拒绝。故投诉人不能以授权方式取得认证证书。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的”的“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为制造商投标或代理商投标需提供投标产品的相应证书情形。系针对投标产品的证明材料。而在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列清单***个货物的制造商,除第***个“主席台(开标室)”为凯歌外均是投诉人生产。
评标委员会在询标后认定:投诉人提供的***个商品均缺失有效认证,而仅有凯歌的*个产品具有认证证书不足以响应在评分项关于人造板家具、实木家具、钢木家的类的认证评分要求。故以“与其所提供其它制造商在本项目采购没有关联”为由确定未予以赋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和*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月**日*:**开标,共有龙游同心家具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龙游同心家具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签订合同并于*月*日发布合同公告。
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为质疑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进行评分。投诉人对于其在投标过程中的评审环节部分产品认证未得分的情况进行质疑并投诉。
经调查,投诉人在本项目中“第六章 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 四、评分标准 *产品认证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产品包含其中人造板类家具、实木家具、钢木家的每一类得*分,最高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其中板木家具、实木家具、人造板家具、软体家具的每一类得*.*分,最高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其中木家具、金属家具的每一类得*分,最高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需含有家具类产品),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证书得*.*分,最高得*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及上述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上的网页截图,未提供的不得分。”得分为*分。根据投诉人的《资格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参与投标的***个产品中,除去第***个主席台(开标室)的产品制造商为杭州凯歌实业有限公司,其余***个的产品制造商均为投诉人(杭州镁极家具有限公司)。投诉人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投诉人(杭州镁极家具有限公司)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包含人造板类家具、实木家具)和杭州凯歌实业有限公司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包含钢木家具)、有效期内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包含板木家具、实木家具、人造板家具、软体家具)、有效期内的***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包含木家具、金属家具)、有效期内的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包含实木家具、人造板家具、软体家具、钢木家具、金属家具)。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杭州镁极家具有限公司)具有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包含人造板类家具、实木家具)赋分*分,对于杭州凯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并非为投诉人(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所具有而未赋分,该项评分结果并无不妥。且评标委员会对于产品认证内容中部分资料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与投诉人进行过现场澄清,并向招标人进行过评分标准的询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进行评分,并未加入约定外的条件进行评分。而且被投诉人提出的“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 四、评分标准 仅要求提供‘由投标产品制造商授权使用的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本次招标文件对认证证书的要求清晰明确:只需满足‘制造商授权使用’,招标文件允许‘授权使用其他制造商认证证书’”,上述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并不存在。故此投诉事项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局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或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游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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