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莞太路升级改造二期(可园隧道)工程答疑公告(六)(交易公告)
2025-10-04
广东/东莞 变更澄清
(澄清公告)莞太路升级改造二期(可园隧道)工程答疑公告(六)(交易公告)
广东/东莞-2025-10-04 00:00:00

*.问题编号:**********、**********

异议函

致:东莞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事项:莞太路升级改造二期(可园隧道)工程施工第一合同段(招标编号:**************)和莞太路升级改造二期(可园隧道)工程施工第二合同段(招标编号:**************)两个项目,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约定定标方法为“价格权重定标法”。招标文件“第六章定标办法”中对“价格权重定标法”的具体规则描述如下:

*.*.*当定标候选人数量超过*个时,先采用票决法,各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章第*.*款规定的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评审比较后进行票决,推荐出得票数量最多的前*个定标候选人。当有得票相同影响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时,应按上述原则和方法继续票决,直到推荐出*个得票数量最多的前*个定标候选人。

*.*.*用*个定标候选人的最高投标报价和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计算定标基准价。定标基准价(*)的计算公式为:*=**+(*****)×***:*个定标候选人中的最低投标报价**:*个定标候选人中的最高投标报价*:*由招标人通过摇珠的方式,从*%、**%、**%、**%、**%、**%、***%共*个值中抽取*个。计算得出定标基准价后,计算*个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与定标基准价的差值,根据差值的绝对值从小到大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差值的绝对值相同时,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值摇珠操作办法如下:共*个摇珠球,每个球对应一个*值(按增序分别编号为*至*号球)。每个标段一次性摇出*个球,该球所对应的*值百分比即为本标段定标计算所使用的最终权重值*。……

针对该定标方法,我单位提出异议。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号)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根据上述第八条第(四)点,不得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该项规则施行后,深圳、珠海等地区也将原范本中存在的抽签确定中标人的定标规则取消。而本次招标文件中采用的“价格权重定标法”虽然提供了计算公式,但实际情况中是只有三个定标候选人,抽到*%则最低报价候选人中标,抽到***%则最高报价候选人中标,本质上就是直接以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八条第(四)点规定。

相关请求及主张:我单位认为莞太路升级改造二期(可园隧道)工程施工第一合同段(招标编号:**************)和莞太路升级改造二期(可园隧道)工程施工第二合同段(招标编号:**************)两个项目的定标办法违反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八条第(四)点规定。请相关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重新确定定标办法。

答:该项目招标文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编制,“价格权重定标法”是在投标人报价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计算公式,并综合考虑各定标候选人的报价因素来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定标方法,并未违反国家现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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