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新建江陵县第三初级中学空调第二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管处罚
2025-08-08
湖北/荆州 质疑投诉
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新建江陵县第三初级中学空调第二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管处罚
湖北/荆州-2025-08-08 00:00:00
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新建江陵县第三初级中学空调第二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公告类型:处理决定

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新建江陵县第三初级中学空调第二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江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新建江陵县第三初级中学空调第二次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荆州市泰恒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华公馆

被投诉人:江陵县教育局

地址:荆州市江陵县江陵大道**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新建江陵县第三初级中学空调第二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说明。投诉事项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严重失误;投诉事项*:采购人在收到质疑事项后*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针对投诉事项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向被投诉人及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现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投诉事项*:询价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中主要产品*.*匹厨房空调技术参数的要求为:额定制冷量≥*****,额定制冷功率≤****。根据成交产品的检测报告显示,额定制冷量参数为*****,额定制冷功率参数为****,均满足询价文件设置要求。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事实不成立。投诉事项*:采购人于*月**日已在湖北省数据汇聚平台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事实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陵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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