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2025-09-30 00:00:00
以案释法 |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规避招标”问题的监督机制
【案情简介】
****年*月**日,江陵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开展“****年整治工程领域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攻坚行动”过程中发现,江陵县**局实施的《江陵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中标人,未按照发改批复的公开招标方式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涉嫌存在“规避招标”行为。
该项目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项目所涉设备采购金额达到强制招标标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但江陵县**局未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构成“规避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调查与处理】
****年*月*日,江陵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江陵县**局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立案调查。通过调阅项目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确认该项目未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江陵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决定对江陵县**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项目合同金额*‰的罚款,计人民币**,***元(壹万柒仟肆佰伍拾元整)。
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江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载明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江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违法事实的认定
(*)项目性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金额标准:项目所涉设备采购金额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强制招标线。
(*)行为表现:未在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而是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中标人,构成“规避招标”行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与裁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等。
(*)裁量结果:处以项目合同金额*‰的罚款,符合法定幅度(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执行保障:罚款通过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收缴,逾期加处罚款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法律后果的多维度延伸
(*)对项目资金:本次处罚未作出暂停资金拨付的决定,但行政机关保留该权力,对今后类似违法行为具有威慑作用。
(*)对责任人员:相关责任人问题已移送县纪委监委另案查处,体现了对违法违规行为“一案双查”的要求。
(*)对市场秩序:通过公开处罚结果,警示其他政府部门和投标单位,维护公平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具体含义】
*.诚实守信原则的深化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公共资金,必须依法合规实施。江陵县**局未依法公开招标,损害了公共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规避招标程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责,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
*.法律规范实施的深化
本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理,通过详尽的项目资料审查、深入的人员询问等方式,形成了完整且有力的证据链。这一过程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标准化流程,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这样的做法不仅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也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的执行力度。
*.招标投标透明度的深化
江陵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处理本案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公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轻松查询到违法主体、违法事实以及处罚结果等关键信息。这种做法极大地推动了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增强了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同时也为公众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
*.警示作用的深化
本案向所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单位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招标程序,任何规避招标的行为都将面临行政处罚及相关责任的追究。这表明政府投资项目不是某些单位可以随意操作的“自由裁量”空间,而是处于法律监管的“高压线”之下。通过这样的警示,可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