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2024〕184号
2025-09-26
浙江/湖州 质疑投诉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湖政复〔2024〕184号
浙江/湖州-2025-09-26 00:00:00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个工作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期间,本案依法延长**日审理期限。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年*月**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的中标文件,不足以证明其采购的合法性;其次,申请人申请的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不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是包括合格证明、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章,被申请人都未提供。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应该提供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产品检验报告书、质检报告、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成交通知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年*月,被申请人接到王某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申请公开****年*月**日,南太湖新区公安局分局龙溪派出所执法时,对申请人要求尿检测试,测试所使用的尿检测试纸和尿杯的采购合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中标文件的政府信息。****年*月**日,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没有提供的相关中标文件,不足以证明采购的合法性;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已依法提供相关材料,不存在上述问题。针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内容答复如下:申请人称“没有提供的相关中标文件,不足以证明采购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相关规定,对于低于**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可以分散采购,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按照程序确定供应商后,依法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本次采购无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被申请人提供的成交通知书即为申请人所指的中标文件。

申请人称“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其形式并非局限于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章这三种。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书、质检报告系生产厂家对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即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因此,不存在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成交通知书、产品检验报告书、质检报告、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年*月**日南太湖新区公安局龙溪派出所执法时,对申请人要求尿检测试,测试所使用的尿检测试纸和尿杯的采购合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中标文件的政府信息。****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向申请人提供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成交通知书、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产品检验报告书、一次性圆尿杯质检报告(系采购检测试剂附带产品)。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成交通知书、产品检验报告书、质检报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即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年*月**日被申请人下辖龙溪派出所执法时,对申请人要求尿检测试,测试所使用的尿检测试纸和尿杯的采购合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中标文件的政府信息”。经核查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上述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作为民事主体在采购案涉尿检测试纸和尿杯时获取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故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且被申请人已将相关信息公开给申请人,其答复行为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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