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行政裁决公告(新昌县人民医院超广角眼底照相机项目)
2025-09-30
浙江/绍兴 质疑投诉
新昌县行政裁决公告(新昌县人民医院超广角眼底照相机项目)
浙江/绍兴-2025-09-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昌县人民医院超广角眼底照相机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洛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兴国路***号**幢*单元*楼

被投诉人*新昌县人民医院

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号

被投诉人*杭州中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号星运大厦*幢***室

相关供应商*杭州目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号

相关供应商*兰斯洛特医疗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中金大厦*幢***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月*日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以及对应的投诉事项为:以本次项目中两家投标供应商(浙江目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斯洛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官方文件:彩页、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部分技术参数;以及对中标单位浙江目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单位兰斯洛特医疗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其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认为这两家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声明谋取中标。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部分与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基本一致。投诉人提供了对应质疑事项的产品“彩页及说明书”的截图、企业查天眼查等的截图等证明材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引用上述投标供应商的部分产品彩页信息作为投诉证明材料,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彩页等属于厂家宣传广告性质,除非该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举了彩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属于该项目投标文件的证据。具体到本项目,“杭州目乐”与“兰斯洛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对应质疑、投诉事项均有符合本项目相关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且根据评审委员会在质疑答复以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进行的对质疑事项复核的情况,上述两家供应商所投标产品对采购文件中要求的相关技术参数是符合的。针对“杭州目乐”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投诉是属于混淆了投标人与货物制造商的区别;“兰斯洛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应的苏州微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苏州市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认定属于小型企业。针对耀视公司售后等专业度的质疑、投诉,未提供证据且“杭州目乐”投标文件中相关方案经评审打分有效。因此,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七、其他补充事宜

新昌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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