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9-30
四川/广元 质疑投诉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广元-2025-09-30 00:00:00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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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更新改造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抵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广元市昭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号

被投诉人:广元敬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兴安路二段***号三楼***室

四、基本情况

广元敬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元市昭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更新改造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包*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设置的技术参数固定值,以一种特定且狭窄的区间来框定符合招标要求的车型范围。这种设定方式不仅缺乏灵活性和包容性,而且严重限制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空间,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优惠政策未能得到有效实施;未明确优于的标准,这一做法引入了过多主观判断因素,破坏了招标的公平与竞争性,也违背了招标文件旨在建立客观、明确评价标准的初衷。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包*、采购包*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评审标准存在双重标准问题,对同一评审因素进行重复评审。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包*将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和评审依据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包*、采购包*交货时间设置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该设定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供货商需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这一规定不符合不锈钢材质勾臂垃圾箱的实际生产要求,应予以修改,设定更合理的期限。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包*、采购包*要求列出备件库地址和备件的详细目录,并提供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件库的详细信息作为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不合理,变相本地化售后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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