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2025-09-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更新改造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三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交通大道***号**(百信住宅楼)*栋***号
被投诉人:广元市昭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号
被投诉人:广元敬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兴安路二段***号三楼***室
四、基本情况
广元敬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元市昭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更新改造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第五章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指标。“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以及设置的评审标准与本项目实际情况没有直接联系、与履行合同无关。
投诉事项*:第五章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的项目类似业绩评分要求明显不合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车、生活垃圾清扫车(新能源)相关参数检测报告,未给予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以非国家强制性要求内容作为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投诉事项九事实依据: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车(新能源)、生活垃圾清扫车(新能源)”参数中“能源类型、外形尺寸(长×宽×高)、前悬/后悬、接近角/离去角、底盘电机额定功率、续航里程、车辆电机”以上参数内容并非国家强制性检测项目,也并非强制性标准内容,采购人以此非国家强制性检测项目及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内容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佐证事项极其不合理,以及需提供检测报告检测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极其不合理。并且采购人并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其他要求中要求供应商签订合同前提供投标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原件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查验的相关要求不合理并且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