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5-09-29
浙江/绍兴 质疑投诉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绍兴-2025-09-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号****

二、项目名称:科技城幼儿园新建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山市海基伦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板芙镇工业大道**号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安昌中心幼儿园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镇中路***号

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金地商业二期**幢**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八里村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科技城幼儿园新建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第二次)(绍柯采〔****〕***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资料补正,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不规范,违反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主张“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做无效投标处理,对中标单位虚假声明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是判定投标供应商是否作出实质响应的主要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文本,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文本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审专家审核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答辩称“招标文件‘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中,对于制造商列无明确填写全称表述或简写否决情形”;相关供应商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澄清说明,证明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列制造商名称经专家组一致判定并认定有效,符合招标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巧巧”、“零距离”、“卓悍”对应制造商信息不明确,主张“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做无效投标处理,对中标单位虚假声明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解释说明“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巧巧)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所列‘巧巧’、‘零距离’、‘卓悍’的名称,填写略有瑕疵。浙江巧巧在投标文件的检测报告中体现“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零距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卓悍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制造商主体前后与之呼应。且经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上述三家制造商均属中小企业范畴,本次应不影响对于投标人浙江巧巧中小企业资格的认定”;相关供应商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澄清说明“承诺函、营业执照、以及覆盖全部招标文件的公司签章等等……提供的‘巧巧’即是指‘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了浙江零距离有限公司的部分检测报告……提供的‘零距离’即是指‘浙江零距离有限公司’……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了浙江卓悍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的部分检测报告……提供的‘卓悍’即是指‘浙江卓悍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经核查,供应商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体现了“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零距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卓悍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另,供应商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零距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卓悍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报表、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说明》显示三家公司的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与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巧巧、零距离、卓悍”所载数据一致。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澄清说明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可以认定“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巧巧”的唯一主体,“浙江卓悍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是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卓悍”的唯一主体,“浙江零距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本项目投标文件中“零距离”的唯一主体,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科技城幼儿园新建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第二次)(绍柯采〔****〕***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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