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5-09-29 00:00:00
质疑人:桂林盛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崇信路**号**栋***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生
委托代理人:/
邮编:******
贵公司通过现场方式递交的关于“桂林中学***显示屏采购(***********************)”的质疑函,我中心于****年*月**日**时**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桂林中学,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对中标单位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分有误。
事实依据:中标单位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第**项产品“全**审核过滤服务器*”品牌为 “*****”,型号“****”, 我公司经查询,品牌为 “*****” 的产品为中标单位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官网的“产品中心”模块中展示的所有产品均无本次采购的“**审核过滤服务器”。该项产品的技术参数指标中标注有*个“▲”符号,投标时如未提供标注“▲”符号技术参数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或****)标识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说明书相关功能页面及封面扫描件,或者官网相关功能页面截图(提供完整网页网址),或者产品功能截图)的,视为不满足要求,每项扣*分。中标单位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评标得分**,说明该公司技术部分应基本为满分。
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请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再次核对中标单位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情况是否与提供的证明材料一一对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质疑事项*:中标单位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证明材料涉嫌造假。
事实依据:中标单位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投标的第*、*、**、**、**、**项产品的品牌为强力巨彩,该品牌的***屏的生产企业为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该生产厂家声明未向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任何盖有该厂家公章的资料。如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加盖了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材料均为伪造,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根据厂家的声明,请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再次核对中标单位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情况是否与提供的证明材料一一对应。
*.根据厂家的声明,请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三、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经评审委员会核实,对中标单位成都鸿瑞恒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分无误,对该项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厂家的授权文件,只需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授权、质保承诺书等。因此该项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处理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