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5-09-29 00:00:00
质疑人:绍兴越对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后澄湾***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肖亚琳
邮编:******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桂林中学***显示屏采购(***********************)”的质疑函,我中心于****年*月**日**时**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桂林中学,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评标委员会对我司投标报价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的认定存在错误,未给予我司投标报价**%的价格扣除。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煮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烈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煮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恢复我司投标价应享受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做为评标价,重新评审本项目。本项目推荐*名成交候选人,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应 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三、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经评审委员会复核贵公司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中《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贵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生产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因此贵公司的投标报价不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因此,该项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处理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