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2025-09-04 00:00:00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吉青财采罚改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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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青财采罚决〔****〕*号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鞠晴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西侧新桥农民安置房*号地块**号楼******号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代理的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新校区建设(一期)图书及相关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于****年*月**日进行公开招标活动,河北嘉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万元获得该项目的成交资格,****年*月**日,你公司向该项目第二名候选人(河北书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告该项目成交结果,中标供应商为河北书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未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以上事实有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该项目的结果公告截图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年*月**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青财采罚告〔****〕*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原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