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2025-09-28
广东/深圳 招标采购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广东/深圳-2025-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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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截止时间:********** **:**:**
基本信息:
采购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单位 | 预算价 | 项目内容 | 质保及售后服务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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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 *(项) | ****** |
*、根据医院的发展需要,我院拟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竞价,欢迎符合资格的企业响应:
项目名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医院信息
*、医院医师人员数量:约**(人)
*、医院医技人员数量:约**(人)
*、医院护士人员数量:约***(人)
*、医院门诊数量:约****(人)
*、医院住院人员数量:约**(人)
*、医院床位数量:**(张)
*、医院门诊手术数量:*(台)
*、医院住院手术量:*(台)
*、医院年收入:约**(万元)
**、医院级别:暂未定级(按照三级医院建设)
**、下属分院*家,下属社康中心*家;
**、近三年平均赔付*万
以上为今年*号楼试运营期间**月下旬至**月底初步计划数据,实际以最终为准。
资格要求
一、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由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承保范围包括责任保险,能独立经营责任保险项目的法人;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标人提供承诺;
四、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采购需求
▲保险责任一、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活动;
*.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
(二)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
二、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 (包括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对象凡来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院、互联网医院就医、诊疗的个人均为本保险的保险对象。
赔偿限额一、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元;
三、每次事故法律费用限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赔偿项目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包过但不限于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人民调解案件、医患协商案件,无需经过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均予以认可。
保险期限*个月,以双方签署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保单承保方式期内索赔制
期内索赔制是指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包括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在保险期限内的,本保险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患者接受诊疗护理活动及因此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
二、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因上述人身损害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包括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投保合同生效之日前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已经对同一事由提出过索赔申请(无论之前已提出的索赔申请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或再次提出索赔申请的索赔金额或事故原因等情况是否与已提出的索赔申请一致)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特别约定
一、被保险人名称和法人如有变更,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名称或法人变更为由提高保费或降低服务品质。
二、为体现和谐社会、和谐医院,充分保障医疗正常诊疗秩序,及时高效化解医疗纠纷问题,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万元以下(含*万元)的保险事故案件,医院可自行处理与患方达成和解,保险人应依据和解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医院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总保费的**%,自主处理次数不限。
三、延长报告期:保险合同设置延长报告期*个月,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于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延长报告期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同一事故再次提起赔偿请求(包含但不限于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亦应负责赔偿。
五、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协议采用不记名方式投保,投保人按投保时实际在册医务人员人数投保,且自动承保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新增的医务人员。
六、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包括外请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实习医务人员、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处学习的研究生及其他参加实习、进修、培训的人员。
七、在被保险人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处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八、被保险人聘用的医务人员,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到指定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十、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诊疗活动”,也包括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自营平台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十二、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
*.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
*.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
★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个月,具体以双方签署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中标方完成整个保险期内服务内容并提供全额发票后,采购方向中标方一次性付款。
(三)理赔服务
*. 全程指导参保人进行理赔工作。
*. 理赔时效。保险人应匹配理赔专家,分级分类制定快速理赔方式,以最高效简洁的流程服务于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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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见附件
| 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