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9-28 00:00:00
酉阳自治县教委****年小学科学器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酉财采投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酉阳自治县教委****年小学科学器材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酉阳自治县教委****年小学科学器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心学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辅向路江南香郡
被投诉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源泉新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翔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红中街***号
四、基本情况
重庆心学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酉阳自治县教委****年小学科学器材采购项目”(采购执行编号:***********)的投诉补正书我局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你公司并未对我局出具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酉财采购投诉补正[****]*号)所要求证明材料“*.具有履行本次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内容进行补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一条:“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你公司关于“酉阳自治县教委****年小学科学器材采购项目”(采购执行编号:***********)的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酉阳县财政局
****年*月**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酉阳自治县教委****年小学科学器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酉财采投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酉阳自治县教委****年小学科学器材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酉阳自治县教委****年小学科学器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心学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辅向路江南香郡
被投诉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源泉新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翔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红中街***号
四、基本情况
重庆心学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酉阳自治县教委****年小学科学器材采购项目”(采购执行编号:***********)的投诉补正书我局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你公司并未对我局出具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酉财采购投诉补正[****]*号)所要求证明材料“*.具有履行本次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内容进行补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一条:“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你公司关于“酉阳自治县教委****年小学科学器材采购项目”(采购执行编号:***********)的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酉阳县财政局
****年*月**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