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2025-09-28
浙江/温州 终止废标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浙江/温州-2025-09-28 00:00:00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 **:**:** 浏览次数: 来源: 信息数据科
字体:[ ]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温委法发〔****〕*号)和《****年行政调解任务清单》等文件的要求,现将瑞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序号

行政调解事项

调解依据

依据

类型

具体条款和内容

行政调解

程序

不适用行政调解情形

终止调解情形

*

农业生产事故调解

《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浙农专发〔****〕**号)

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生产事故处置,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种子(食用菌种)、种畜禽(蚕种)、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导致种养对象的生长、繁育、产量、产品品质以及耕地质量等受到影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登记受理、调查鉴定、事故调解、责任追究等活动。第十一条应当事人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事故纠纷实施调解,调解过程中至少有*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做好事故调解记录。调解结束后,应制作农业生产事故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调解地点、时间、双方当事人、调解事由、调解结果等,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机关公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建议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

法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种子质量纠纷调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年修正)

政府规章

第三十三条 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种子生产经营者、种子使用者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调解申请的,可以根据需要调查产生种子质量问题的原因,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

行政法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年修订)

部门规章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日内,共同向农
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第四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结调解。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农机作业
质量争议
调解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年修订)

部门规章

第十七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农业机械
产品三包
责任问题
纠纷调解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部门规章

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因三包责任问题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农机用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农机质量调解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号)

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第四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第七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日内进行处理。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应形成书面协议,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双方执行。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农机维修质量调解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修订)

部门规章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号)

部门规章

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主管机构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解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年第*号)

部门规章

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并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签章确认。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水污染赔偿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

法律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土地承包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

法律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法律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妇女承包权益纠纷调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八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履行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年*月*6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