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鸭山-2025-09-28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饶河县北四乡镇寝室改造采购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佳木斯市向阳区安快物资经销处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九州社区解放路长青花园小区 * 栋 * 号商服
被投诉人*:饶河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通江街 ** 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汇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副路盟科涵舍 * 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
(一)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货物包括 ** 种产品,没有设置核心产品,应当修改采购文件,代理公司答复避重就轻,解释不符合。
(二)本项目采购标的技术参数要求中重量、尺寸等设置固定数值,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代理公司答复回避矛盾,没有给出正面答复。
(三)本项目评审标准:“技术参数响应情况 (**.* 分)供应商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应如实填写,并与“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如简单填写“响应或完全响应”将视为实质性不满足,视为投标无效。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全部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 ** 分。响应文件中一般技术参数条款如有一项不满足(即负偏离)磋商文件中产品技术参数指标要求的扣 * 分,扣完为止”设置不合法,评审因素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此种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违反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号)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代理公司答非所问,令人难以信服。
(四)本项目评审标准“售后服务方案 (**.* 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特点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措施;②售后服务内容;③售后服务人员安排;④售后服务期限;⑤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满分 ** 分,每缺少一项扣 *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所提供的方案中每有一处缺陷(缺陷是指:与本项目无关内容、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范围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的扣 * 分,扣完为止。”,此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饶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饶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