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09-24
浙江/宁波 招标采购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宁波-2025-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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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科技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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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甬科资〔****〕***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金融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的部署要求,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中共宁波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科技创新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中共宁波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创新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的部署要求,根据《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国科发资〔****〕**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党建引领以高水平安全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保险”包括研发攻关类保险(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中断保险、研发项目安全责任保险、中试费用保险),成果转化类保险(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先用后转”保险),投资创业类保险(投资损失保险、创业损失保险)等三大类九个险种,名称有出入的需确保保障责任一致。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趋势,发挥宁波国家保险创新试验区作用,鼓励开发各类科技创新保险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主体。

第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优先以消费券形式发放。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科技创新保险承保机构及险种的遴选工作;

(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保险费用补贴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控;

(三)组织实施科技创新保险费用补贴申报与审核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保险费用补贴预算安排,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二)会同市科技局做好科技创新保险补贴绩效评价和动态调控工作。

第七条 市委金融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科技企业的风险需求,开发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产品;

(二)协助推广科技创新保险以及推动补贴政策的宣传与解读;

(三)配合协调保险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宁波金融监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做好理赔服务;

(二)负责确保条款费率合规使用。

第三章 保险机构与险种遴选

第九条 根据统一管理、有序竞争、良性循环的要求,科技创新保险业务应由专业能力强、服务网络健全、市场信誉良好的保险机构承担。根据资质、专业技术、服务水平等因素,市科技局通过公开的遴选程序,确定入围宁波市科技创新保险的保险机构及纳入“科技创新保险”补贴体系的险种范围。

第十条 保险机构入围遴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亿元人民币,或科技保险专营机构;

(二)上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且风险综合评级达到*级及以上;

(三)有专业从事科技保险的独立部门和人员队伍,具备专业的风险管控能力;

(四)有*个及以上符合本细则要求的科技创新保险险种,且相关险种须通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可对外销售。

(五)上年度宁波地区保费收入大于*亿元。

第四章 补贴标准与条件

第十一条 研发攻关类保险旨在为科技项目研发提供风险保障,保费补贴按实际保费支出的**%给予补贴。申报研发攻关类保险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项目前三单位,且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除“科创甬江****”场景应用示范类项目外,原则上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攻关项目不再享受保费补贴。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类保险旨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风险保障,保费补贴按实际保费支出的**%给予补贴。申报成果转化类保险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相关成果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输出,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完成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鼓励保险机构设置投资创业类保险。旨在为政府引导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经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在投创业项目提供风险保障。满足以下条件的对象适用:

(一)适用对象应为政府引导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经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在投创业项目。

(二)投保项目须获得符合条件的基金投资,且未完全退出项目。

(三)投保项目须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服务业、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第五章 承保与理赔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使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应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应严格按照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执行。不得在保单中特别约定获得财政补贴后缴纳保费、企业未获得补贴即可退保、将起保日期提前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的真实性、安全性进行有效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损失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并保存相关凭据。对存在疑点的原则上应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理赔快速通道、简化理赔流程、缩短理赔处理时间、提高理赔效率。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承保后,应及时足额清收保费,清收时间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机构不得替投保企业代交、垫交保费。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或财政补贴申报审核通过后,不得对保单进行批退、批改、注销。未取得客户批改申报资料时,不得自行批改保险期限和保费缴纳情况。批退、批改、注销理由应当合理充分。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自主投保本细则规定的科技创新保险险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补贴流程按照市消费券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保费补贴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实行总额限制和分类补贴。每家申报单位当年度科技创新保险费补贴总额不超过**万元。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定期报送承保、理赔数据,市科技局建立保费补贴退坡机制,根据上年度各险种运营情况动态调整保费补贴比例。对于上年度补贴项目超过**个但未出险的险种,当年保费补贴比例下调**个百分点;上年度补贴项目超过**个但出险率低于*%的险种,当年保费补贴比例下调*个百分点。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保费补贴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政策实施绩效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补贴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保险公司等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保险费补贴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增值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参与保险机构应建立专业服务团队,可聘请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能力、信用良好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团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的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提供专业多元化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科技创新保险险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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