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区清塘大道北侧地块十一A建设运维一体化质疑结果公告
2025-09-26
福建/莆田 中标结果
秀屿区清塘大道北侧地块十一A建设运维一体化质疑结果公告
福建/莆田-2025-09-26 00:00:00

*************** ****/*/** **:**:** ********************** 莆田市新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五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 秀屿区清塘大道北侧地块十一*建设运维一体化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莆田市新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五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异议事项一:

评标委员会在****年**月**日复核时,对议人“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第*项否定原始评标得分并进行扣分,使异议人评标总得分减少,导致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异议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复核的结果是错误的,异议人“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第*项得分应为满分 **分,评标委员会应维持异议人该评分项原始的评标得分和评标总得分。

具体理由和依据:

异议人的联合体成员“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 ****、****年度均获得克而瑞集团****代建研究工作组颁发的“中国房地产企业代建综合能力*****”证书,且排名均在前**名(****年度****、****年度****)。异议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年度荣誉证书中体现的获奖单位名称“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异议人联合体成员“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称是一致,荣誉证书中各注的“融者共创”与官网****年度排行榜“**** 兴元建设(融者共创)"相互对应。异议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 年度荣誉证书中体现的获奖单位名称“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异议人联合体成员“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称是一致,荣誉证书中备注的“而今管理”与官网****年度排行榜“**** 而今管理”相互对应。同时异议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评、颁奖机构(上海克而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 代建研究工作组)共同出具了上述相关事实的说明函予以确认证实。综上,异议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可以证明上述提及的四个名称主体统一,均为投标人“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完全符合“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第*项的要求,应该得满分**分,不存在投标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书的事项二所述的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年中国房地产企业代建综合能力*****”中排名第*、在“****年中国房地产企业代建综合能力*****”中没有排名的情况。(异议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本评分项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异议事项二:

根据秀屿区清塘大道北侧地块十一*建设运维一体化中标候选人公示(更正第*次)载明投标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评标总得分为**.**分,且“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第*项满分值为**分(折算成总得分分值为*分),可以判断该评分项有相应得分,异议人认为投标联合体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该评分项不符合评分标准要求,不应得分。

具体理由和依据:

(*)根据在“克尔瑞集团****研究”官网公布的“****年中国房地产企业代建综合能力 *****”和“****年中国房地产企业代建综合能力*****”官网排行榜(详见附件*)中“蓝城集团”与投标人获奖证书上体现的“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称不一致。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与“蓝城集团”相关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有多家(列举:蓝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蓝城乐居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蓝城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蓝城桃李春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开投蓝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蓝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蓝城理想小镇集团有限公司等,详见附件*),无法证明“蓝城集团”就是“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按照招标文件***页“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年*****年,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运维方)获得“中国房地产企业代建综合能力*****”证书的其中任*年排名第****名的得*分,连续两年排名第****名的得**分,在此基础上其中任*年排名第****名的增加**分,连续两年排名第****名的增加**分,本项最高得分**分。有效证明材料:由投标人提供由克尔瑞集团****代建研究工作组颁发的证书复印件及克而瑞地产研究官网排行榜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注:所获奖项、荣誉公司名称需与投标人名称保持一致,否则不得分。】。投标联合体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法证明克而瑞地产研究官网排行榜中“蓝城集团”就是”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为同一家没有依据,存在明显错误,且两者名称存在不一致,不符合本评分项的要求,投标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该项不应得分,按*分计。

异议事项三:

评标委员会针对“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第*项所涉及的评分点在第一次评审和第二次复核出具不同的评审结果,存在双标准认定,异议人对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存疑。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异议处理 ********** **:**:**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异议事项一 回复:*、从克尔瑞集团****研究官网公布的“****年中国房地产企业代建综合能力*****”和“****年中国房地产企业代建综合能力*****”排行榜榜单由排名、企业简称组成,可以看出是对企业的排名,并非是对品牌名的排名。*、由异议人提供的上海克而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代建研究工作组联名出具的《“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年度克而瑞集团****代建研究工作组颁发的荣誉证书及克而瑞地产研究发布的官网排行榜所使用名称的主体统一性说明函》(详见附件*)里明确说明“兴元建设”为“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简称,“融者共创”和“而今管理”为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品牌名。*、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显示:“存在一家企业为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另外一家企业而今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而今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且****年中国房地产企业代建综合能力*****榜单上无“浙江兴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此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事项一理由和依据不符合招标文件“其它因素评分标准”第*项要求,维持评标委员会复核的评标结果,异议事项一不成立。 异议事项二 回复:根据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联名提供的《回复函》及其提供的佐证附件克而瑞集团****代建研究工作组颁发的荣誉证书(详见附件*),证书上均颁发给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投标人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联合体成员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称一致,因此维持评标委员会复核的评标结果,异议事项二不成立。 异议事项三 回复: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要求进行复核评审结果,不存在双标准认定,维持评标委员会复核的评标结果,异议事项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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