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09-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盐道街小学****年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至县潘承家用电器店
地址:桑城街
被投诉人:成都市盐道街小学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盐道街*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市锦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成都市盐道街小学盐道街小学****年空调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询价通知书*.*.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额定制冷量、额定制热量、额定制冷功率、室内机循环风量、电辅热”等技术参数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数要求与实际履行合同无关。
投诉事项*:市面上无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个及*个以上的品牌和产品,且辅材未标记★未做实质性要求,采购文件的编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完全满足的只有海尔、统帅等,所有参数都是指向高价中标。参与投标的很有可能是围标窜标,不完全满足参数,就算产品上的参数满足,其他系统的要求相关产品也无法完全满足。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