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2025-09-25 00:00:00
食品抽检信息
| 索引号: | ******************/*************** | 成文日期: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兴县知识产权局) |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洋鸡蛋进行食品抽检,****年*月*日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的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食品名称为洋鸡蛋,检验项目“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的标准指标为≤**μ*/**,实测值为**.*μ*/**,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经过
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浙皖大道***号**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年*月**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洋鸡蛋组织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千克,其中备样数量为*.**千克,当天销售单价为**元每千克。经检验,该批次洋鸡蛋的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的标准指标为≤**μ*/**,实测值为**.*μ*/**,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结果无异议。
三、控制措施
该批次洋鸡蛋已销售完毕无库存,虽进行公告召回,但未收到退货申请。
四、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项目实测值为**.*μ*/**(标准指标≤**μ*/**)的洋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食品采购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发后主动执行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