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兴泗安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洋鸡蛋的核查处置报告
2025-09-25
浙江/湖州 招标采购
关于长兴泗安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洋鸡蛋的核查处置报告
浙江/湖州-2025-09-25 00:00:00
食品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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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兴县知识产权局)
关于长兴泗安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洋鸡蛋的核查处置报告
发布日期:********** **:**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洋鸡蛋进行食品抽检,****年*月*日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的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食品名称为洋鸡蛋,检验项目“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的标准指标为≤**μ*/**,实测值为**.*μ*/**,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经过

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浙皖大道***号**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年*月**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洋鸡蛋组织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千克,其中备样数量为*.**千克,当天销售单价为**元每千克。经检验,该批次洋鸡蛋的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的标准指标为≤**μ*/**,实测值为**.*μ*/**,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结果无异议。

三、控制措施

该批次洋鸡蛋已销售完毕无库存,虽进行公告召回,但未收到退货申请。

四、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项目实测值为**.*μ*/**(标准指标≤**μ*/**)的洋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食品采购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发后主动执行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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