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9-25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凯恩得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徐鹏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思源路**号***幢裙楼负***(***号)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采购项目经办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汪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编号:***********)。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价格分权重设置违反法定下限。招标文件(第四篇评标标准)规定价格分权重为**%,根据财政部**号令,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占比不得低于**%。
投诉事项*:***屏技术参数超出合理需求范围。招标要求“像素间距≤*.****(限定***封装)且刷新率≥******”。参数组合(***+*.****+******)仅洲明满足,构成事实排斥。采购人未提供******的必要性证明。
投诉事项*:软件功能要求指向特定专有技术。招标要求“显示屏内容安全卫士”功能需“提供软件截图佐证”,变相要求供应商提前购买或开发特定系统,排斥未合作厂商。
投诉事项*:演示要求增加成本且标准模糊。要求供应商搭建“三维可视化管理系统”模型演示(占**分),构成不合理负担。
投诉事项*:人员资质设定与项目需求脱节。限定项目负责人须“网络信息技术类高级工程师”,属增设门槛,构成歧视。
投诉诉求:
*.招标文件中“价格分权重为**%”的评分设置为有意拉低价格分占比,削弱价格竞争机制;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评分进行审查,责令采购人予以纠正。
*.招标文件中“***屏“像素间距≤*.****(限定***封装)且刷新率≥******”的参数设置,缺乏充分的必要性论证,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参数进行审查,责令采购人予以纠正。
*.请相关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中“显示屏内容安全卫士”功能(如毫秒级阻断、安全驾驶舱)需“提供软件截图佐证”进行合规性审查,纠正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的行为。
*.请相关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中“三维可视化管理系统”模型演示进行合规性审查,删除相关条款及演示评分要求,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
*.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须“网络信息技术类高级工程师”设置,人员资质限定网络信息技术专业,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评分设置进行审查,责令采购人予以纠正。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经核实,本项目为服务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 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投标报价(**%)**分”占总分值的比重高于**%,符合上述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八)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答复:本项目技术参数的设定严格基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要求“刷新率 ***; ******”是因本项目中,室内小间距*** 屏将主要用于近距离高清显示、高频次拍摄及视频会议场景。高刷新率是保障动态画面流畅性、避免拍摄时出现闪烁、摩尔纹、拖影的关键技术指标,确保画面在录制中清晰稳定。“*** 封装与像素间距***;*.****”是为满足近距离观看确保画面细节清晰,是对显示质量的基本保障。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三、服务需求(技术参数) 二、***大屏显示部分 室内小间距***屏要求“*.点间距≤*.****(限定***封装)。**.刷新率≥******”为数值区间值,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相适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仅洲明满足。
针对投诉事项*:
经查询,本项目于****年*月**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更正,删除《招标文件》 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三、服务需求(技术参数) 二、***大屏显示部分显示屏内容安全卫士要求“需提供软件截图佐证”。
针对投诉事项*:
经查询,本项目于****年*月**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更正,删除《招标文件》 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审标准 (一)评审因素*服务部分“*.功能演示”。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
采购人答复:本项目为系统集成项目,涉及机房建设、信息系统集成等需求。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网络信息技术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以确保其能主导机房动力环境与网络系统的兼容性设计、会议系统与政务专网的安全对接、***显示控制协议与主干网的无冲突部署等关键技术任务顺利高效完成。
经查询,本项目于****年*月**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更正,《招标文件》 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 (二)项目团队 修改为“*.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网络信息技术类专业),得*分”。我局认为,本项目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要求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网络信息技术类专业)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涉及的投诉内容,因采购人依法进行了更正,将涉及的《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了删除和修改,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程 炼,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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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
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编号:***********)(九财投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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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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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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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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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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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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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办公室 ****年*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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