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8-21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渝北区重庆财富金融中心*****楼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采购项目负责人:盛果
联系方式:***********
地址: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天宝路*号
被投诉人*: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负责人:黄册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被投诉人*:
相关供应商:央筑光成(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西大街**号院*号楼*门****号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功能照明能源合同管理设计服务(编号:***********)。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
*. 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央筑光成(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符合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需配备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的要求。
*. 针对质疑回复信息,“央筑光成(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嫌疑。
诉求:查实“央筑光成(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企业缴纳五险人员名单(非养老保险人员名单);要求“央筑光成(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满足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需配备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的社保信息及证书信息;查实“央筑光成(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小企业申明函真实性;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央筑光成(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资格,重新选定中标人。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央筑光成(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筑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特定资格要求提供有“工程设计照明工程专项甲级证书”,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发证日期****年*月**日。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告服务平台官网,央筑公司取得“工程设计照明工程专项甲级证书”,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发证日期****年*月**日,无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和失信联合惩戒记录。
央筑公司是否满足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需配备的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的要求,不属于财政部门审查范围。我局并未发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因央筑公司不再符合资质的人数要求而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回其资质证书的证据。
针对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经核实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央筑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有“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该公司从业人员**人,属于小型企业,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经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官网,央筑公司在小微企业名录之中。
央筑公司已向我局提交了**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为虚假材料。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程 炼,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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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
九龙坡区功能照明能源合同管理设计服务(编号:***********)(九财投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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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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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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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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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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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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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