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投处〔2025〕21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9-02
重庆 质疑投诉
九财投处〔2025〕21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5-09-02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


一、投诉人

名称:乐平市一马平川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宏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街道大黄路***号半岛深蓝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采购项目负责人:余渝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兴胜路****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年学校教室照明改造项目(编号:***********)。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

  1. 招标文件将《******.*》作为评分项,但未标注※(实质性要求)采购人并未正面回答。《**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实质性响应而不能作为评分条件。
  2. 证书上须体现“自然环境实地认证”极端自然环境测试认证与实际使用场景脱节,与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合理性?
  3. 实施方案评分标准问题,量化不足:采购人虽然回复引用**号令,但*****;非常详细*****;等表述仍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客观、量化*****;的要求。
  4. 采购人回复“****”混淆了生产质量控制与产品检测的区别,未正面回答只要求提供“****”资质并非国家强制性要求作为评审因素。
  5. 采购人回复未证明获得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定的先进标准化工作单位与项目质量的直接关联性。

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修改招标文件,对以上问题进行修正。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经核实,《**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要求,不应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评分。

针对投诉事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经查询,严酷自然环境实地测试是一种在极端自然条件下对产品进行的可靠性评估方法。这种测试通常包括高温、高湿度、盐雾、沙尘暴、强电场、强磁场等恶劣环境因素,以验证产品在这些条件下的性能和稳定性。

经核实,采购人要求所投产品经严酷自然环境实地测试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针对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商务部分 实施方案要求:“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方案中至少应包含:*、项目概况 *、方案部署 *、工艺技术 *、质量保证体系 *、安全保证体系*、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劳动力计划)*、应急处理措施*、进度计划。评审标准:

方案中含有上述一个内容得*.**分,最高得*分。在此基础上,对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打分。(*)方案非常详细,保障措施完善可行,完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分;(*)方案比较具体,保障措施比较完善可行,基本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不详细、可行性较差,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分。总分统计为两项相加最高*分”符合上述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中“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包含:**、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查询:****认证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证英文缩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商务部分 企业实力及履约能力评价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且该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涵盖“中小学教室照明”的得*分”,指定了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针对投诉事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经查询,先进标准化工作单位是指在标准化工作中表现突出,对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和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商务部分 企业实力及履约能力评价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定的先进标准化工作单位的得*分”与合同履行无关。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已履行。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我局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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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程 炼,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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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年学校教室照明改造项目(编号:***********)(九财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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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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