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投处〔2025〕2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9-17
重庆 质疑投诉
九财投处〔2025〕2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5-09-17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星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正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铁路中学校

采购项目负责人:周思尧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黄桷坪街道电力五村***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铁路中学*区空调采购(编号:***********)。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投诉事项*:评分结果不客观,刻意控分有失公平。

投诉请求: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客观打分复评,保障招标活动公平公正。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铁路中学校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由于投诉人未明确投诉事项,投诉人于***日进行了补正,补正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受理时间为***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

采购人答复称:在电子标书分类中,技术部分安装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为主观评分,专家彼此没有沟通,各自按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完整、详细程度评分。经查询,所有专家对重庆星豫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和重庆功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人)的打分都是同一档次,其中*名专家均认为这两家公司技术方案完整详细,给这两家公司都是第一档次满分;*名专家认为这两家公司技术方案完整详细相当,但并非完美,给这两家公司打分都是第二档次。该部分打分公平公正、对采购结果无任何影响。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技术部分要求“安装方案(**分):提供针对本项目实施的安装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设计图纸、质量控制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安全与环保管理、作业人员安排、调试安排、与总包的配合方案、风险应对方案等。(*)以上*项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得**分;(*)以上*项方案内容缺*项,得**分;(*)以上*项方案内容缺*项,得*分;(*)以上*项方案内容缺*项,得*分;(*)以上*项方案内容缺*项及以上,得*分。售后服务方案(**分):提供针对本项目空调系统运行情况(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所编制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组织体系、维修技术力量配置、人员培训计划、紧急问题处理预案、售后服务流程、售后服务范围、维修时间等。(*)以上*项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得**分;(*)以上*项方案内容缺*项,得*分;(*)以上*项方案内容缺*项,得*分;(*)以上*项方案内容缺*项及以上,得*分”。

经核实本项目评审资料,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设置的上述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针对投诉事项*

采购人答复称: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第三、评标标准,技术部分备注栏明确要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招标项目一览表,第*、噪音(**)第(*)“室内(超强档)≤****”,而重庆星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并未提供室内(超强档)噪音分贝,该项不满足,依据标书评分标准,扣除*分。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招标项目一览表*、变频冷暖天井机技术参数要求“*、噪音(**):

▲(*)室内(高风档)****,▲(*)室内(超强档)≤****▲(*)室外≤****”。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技术部分要求“*.*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带‘▲’号技术条款的,每负偏离一条从起评分中扣除*分,起评分扣完为止”和相应说明要求“按技术部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经核实,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二、技术文件 (一)所投设备详细技术参数或指标:变频冷暖天井机*********/*****技术参数为:*、噪音(**):▲(*)室内(高风档=****,▲(*)室内(超强档)=****▲(*)室外=****”,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无室内超强档噪音检测项,应予以相应扣分。

经核实本项目评审资料,评审专家按照采购文件设置的上述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未发现评分结果不客观、刻意控分违法违规行为。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我局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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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程 炼,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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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中学*区空调采购(编号:***********(九财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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