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9-25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九龙坡区黄三哥电子产品销售经营部
授权代表:罗翔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云龙大道*号*幢****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采购项目经办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汪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编号:***********)。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评审因素“三维可视化管理系统”与采购需求不匹配。
投诉事项*:人员资格要求构成不合理排斥。
投诉事项*:未依法设置施工资质要求。
投诉诉求:
*.取消“三维可视化管理系统”评审项(**分),将分值分配至核心需求相关因素。
*.删除项目负责人及信息安全人员的特定资质要求,改为“工程类高级职称或同等效力证明”。
*.增设法定的建筑装修装饰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针对投诉事项*:
经查询,本项目于****年*月**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更正,删除《招标文件》 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审标准 (一)评审因素 *服务部分“*.功能演示”。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
采购人答复:本项目为系统集成项目,涉及机房建设、信息系统集成等需求,以上人员资质要求,是保障系统设计合规性与可靠性的必要条件。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网络信息技术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以确保其能主导机房动力环境与网络系统的兼容性设计、会议系统与政务专网的安全对接、***显示控制协议与主干网的无冲突部署等关键技术任务顺利高效完成;信息安全人员需确保具备与应急指挥系统匹配的技术能力(如网络架构安全、系统漏洞防护等)的同时,能应对***控制系统接入网络后的渗透风险和机房数据安全防护。因此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网络信息技术类专业)与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资质证是有必要的。此外,在最新补遗文件中,该两项分值已由*分改为*分。
经查询,本项目于****年*月**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更正,《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 *商务部分 (二)项目团队修改为“*.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网络信息技术类专业),得*分。*.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资质证书,得*分。*.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信息安全支撑人员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 网络信息技术类专业)与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资质证书,得*分”。我局认为,本项目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要求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网络信息技术类专业)、信息安全支撑人员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 网络信息技术类专业)与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资质证书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针对投诉事项*:
采购人答复:经向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九龙坡区住房城乡建委咨询,如果项目可以分包,并不强制要求中标方具有建筑装修装饰专业资质。本项目是系统集成项目,允许分包。
经查询,本项目于****年*月**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更正,《招标文件》 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修改为:“※九、其他要求 (五)工程质量要求及保证:*.施工资质符合国家要求,施工资料准备齐全,施工日志、检测报告、实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工程资料准备及时且齐全,不得有缺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服务要求及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涉及的投诉内容,因采购人依法进行了更正,将涉及的《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了删除和修改,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程 炼,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
送达文书 |
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编号:***********)(九财投处〔****〕**号) |
|
受送达人 |
|
|
收件时间 |
****年月日 |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
|
送达方式 |
|
|
备注 |
|
|
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