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2025-09-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瓦洛乡“和美乡村”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邮市天丰照明器材厂
地址:高邮市送桥工业集中区(扬州瑞达电子有限公司内)
被投诉人:普格县瓦洛乡人民政府
地址:普格县瓦洛乡布尔村布尔组
被投诉人: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昌市北碧府路*号(宜尚)*楼
四、基本情况
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普格县瓦洛乡人民政府瓦洛乡“和美乡村”建设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一:采购文件中“灯具”技术参数*、*项,作为实质性要求,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项引用标准错误,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中“全智能控制系统(控制器)技术参数要求:工作电压**/******,跟锂电池要求的*.**磷酸铁锂不匹配。按此参数要求,控制器达不到工作电压,控制器根本无法工作,导致太阳能路灯无法亮灯。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三: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资格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本项目属性是货物采购非工程采购,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本项目的属性和采购需求无关联,变相的设置企业规模门槛,违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四:项目设置过高的主观方案分,评审因素分值构成设置不合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普格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