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2025-09-25 00:00:00
枝江市财政局关于对枝江市社会福利院失能老人养护楼家具用具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枝江市社会福利院失能老人养护楼家具用具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号光谷新世界中心*地块写字楼*栋办公**号(**)
被投诉人:枝江市社会福利院
地址:枝江市东湖大道*号
相关当事人:被投诉人(代理机构):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枝江市仙女大道***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枝江市社会福利院失能老人养护楼家具用具采购”(项目编号:****************** ,预算*******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给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认为采购人以特定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评审因素将本次采购活动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技术证明材料和评审因素,将本次采购活动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严格依法落实国家采购政策。
投诉事项*: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变相以企业的经营范围作为加分项,将本次采购活动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技术部分”中要求的“家具配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中以非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赋予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投标人的评审设置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设定的技术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人认为以上*、*、*、*事项,均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阻挠、限制潜在投标人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投诉请求:暂停采购活动,停止违法行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违法责任。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审阅了投诉书,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查阅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以及提交了响应文件的四家供应商相关情况,咨询了评审专家,审阅了项目评审的资料,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经过书面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本项目应该按照正常程序继续完成后续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枝江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