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5-09-2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市财发〔****〕**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能力建设项目(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松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号世纪佳泰*座****室
被投诉人*: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解放东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致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号北奇科技园*单元**层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要求”(十一)****监测仪(**种****)要求“具有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且多处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目利用上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设定排他性条款,为特定产品量身定制参数,明显具有产品指向性、排他性。且质疑答复函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要求”(十一)****监测仪(**种****)性能参数标准设定不统一,设置排他性条款,性能参数为某品牌量身定制。且质疑答复函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要求”****监测仪(**种****)冷阱富集仪要求:(预)前处理预浓缩系统冷阱最高解析温度可达到≥***℃,控制精度为*℃;(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软件操作界面截图做为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石英冷阱升温速度≥**.*℃/*;(需要提供软件升温速率显示截图做为证明材料)。质疑答复与事实不符。
投诉请求:
*.****监测仪(**种****)招标参数修改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要求指标;
*.删除指向性、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提供调研内容所述几个厂家加盖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分标准、技术指标等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