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第2号)
2025-09-25
广西/梧州 质疑投诉
岑溪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第2号)
广西/梧州-2025-09-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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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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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岑 溪市岑城镇中心幼儿园户玩具及教学仪器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福源社区

被投诉人*岑溪市岑城镇上奇中心小学

地址:岑溪市岑城镇城郡小学入**米

被投诉人*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岑溪市广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岑溪市岑城镇上奇中心小学委托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宁公司”)组织采购的“岑
溪市岑城镇中心幼儿园户玩具及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因对采购结果的不满,于****年*月**日向冠宁公司提交质疑。冠宁公司于****年*月**日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
投诉事项*:答复不满意,未提供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消毒设备,属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投诉事项*:答复不满意,未提供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平衡脚踏车、多功能协办转车,属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投诉事项*:答复不满意。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小猪车,属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投诉事项*:答复不满意,未提供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户外平衡车,属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投诉请求:中标资格无效,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情况,追究其责任,在政府采购网公告处理结果。
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并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岑溪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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