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立北街2栋102房
2025-09-25
广东/广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基立北街2栋102房
广东/广州-2025-09-25 00:00:00
广东/广州-2025-09-25 00:00:00
基立北街*栋***房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基立北街*栋***房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信息公告期内,不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信息公告期内,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该合格意向受让方为优先购买权人,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受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及以上非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优先购买权人应当按照《竞价方案》相关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意向受让方参加受让报名前可通过现场勘查自行对标的房产情况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结构、性能、价值及房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放弃对标的资产现场勘查的,不影响其按本义务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 (*)标的房产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必要的配合。转让方协助过户义务仅指转让方为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房产至受让方名下的房产证手续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资料,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资产转让中涉及的产权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所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量、评估、工本等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标的资产交接前的水、电以及其他相关附属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含当日)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规定支付交易价款。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