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翰星能源有限公司60%股权
2025-09-25
浙江/绍兴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新昌翰星能源有限公司60%股权
浙江/绍兴-2025-09-25 00:00:00

新昌翰星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新昌翰星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方名称 台州市台电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年)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意向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标的企业原股东新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放弃本次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需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进行场内行权,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竞价活动,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标的企业与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二规定,受让人(即标的企业)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述土地将于****年**月**日闲置达两年,标的企业须于****年**月前实现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开工建设(仅限于建设燃煤机组)。项目建设前,标的企业还需负责该项目土地的边坡防护工程,约****万元左右。 *.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徐先生,联系方式:*************。 *.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标的企业与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的企业须于****年**月前实现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开工建设(仅限于建设燃煤机组)。 (*)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建设能力保障金壹亿元整至标的企业指定账户,受让方逾期或未足额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能力保障金在工程建设结束或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后,由受让方提出申请后原路退回至受让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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