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2025-09-24 00:00:00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蕲春乐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河西工业园杏林大道
被投诉人: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一路童馨丽都*栋*单元***室
相关供应商*:蕲春乡里乡亲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四组
相关供应商*:湖北海顺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六房垸村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于****年*月**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年*月**日发布了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包三)。投诉人就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包三)更正公告,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湖北海顺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涉嫌车辆造假。
*、蕲春乡里乡亲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冷冻库及检验室。
*、蕲春乡里乡亲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涉嫌车辆信息造假。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本项目由蕲春县教育局委托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针对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的招投标文件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投诉回复,号牌为鄂******的车辆于****年*月*日经车管部门变更登记(由号牌鄂******变更为鄂******),其车辆保险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承保,承保期限为****年*月**日至至****年*月**日。结合蕲春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年*月**日出具的车辆查询报告,显示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一致。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由蕲春县教育局、蕲春市场监督管理局、蕲春县公证处及本项目的代理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联合组成的履约能力检查小组,于****年*月**日对蕲春乡里乡亲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情况与其投标资料一致,有冷冻库及检验室。经审查本项目的招投标资料和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蕲春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年*月*日出具的查询报告显示,鄂******车辆状态正常,鄂******年检逾期未检(****年*月**日)。蕲春县教育局和其委托的代理公司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本项目(包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部分“配送车辆”的评分标准设置的解读为:是要求投标人提供两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及在有效期内的车辆保险。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本项目(包三)的评委对该事项进行了明确认定,属于有效车辆。为慎重起见,本机关法律顾问依据该车辆的在本项目中投标的实际状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应视为符合本次招标活动中的合法有效营运车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分:...(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年检逾期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但不违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该车辆仍视为有效车辆。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