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2025-09-24 00:00:00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蕲春乐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河西工业园杏林大道
被投诉人: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一路童馨丽都*栋*单元***室
相关供应商*:湖北灿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鄂东农副市场***
相关供应商*:湖北金华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江夏区郑店街道中南高科江夏生命城三楼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于****年*月**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年*月**日发布了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投诉人就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湖北金华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蕲春无场地。
*、湖北灿辉商贸有限公司车辆文件过期失效。
*、湖北灿辉商贸有限公司车辆行驶证过户日期和招标文件日期相近,是否涉嫌招标文件泄密。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本项目由蕲春县教育局委托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针对投诉事项*:由蕲春县教育局、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蕲春县公证处及本项目的代理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联合组成履约能力核查小组,于****年*月**日对湖北金华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核查,确认了现场核查情况与其投标资料一致。经查询,湖北金华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在蕲春县有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经审查本项目的招投标资料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政府采购采购投诉答复,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投诉回复,结合蕲春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年*月**日出具的车辆查询报告,湖北灿辉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车辆的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一致。投诉人仅凭该公司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形而认为涉嫌招标文件泄密,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