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四)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9-24
湖北/黄冈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四)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黄冈-2025-09-24 00:00:00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四)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四)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蕲春县得汇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青石镇黄土堰村八组

被投诉人:*.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蕲春县教育局

地址:*.蕲春县漕河一路童馨丽都*栋*单元***室;*.蕲春县漕河镇四路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于****年*月**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了暂停公告,****年*月*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年*月**日开标。投诉人就本项目公告的发布事项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代理回复未全面回应质疑事项。
*、代理机构程序违法。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该项目由蕲春县教育局委托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并于****年*月**日签订了委托书。
*、针对投诉事项*:经调查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和代理公司就该质疑事项的回复情况,代理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只部分进行回复,并未全面回复质疑事项,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调查,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委 托书详尽载明了代理机构在本项目代理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利。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本项目暂停公告由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项目的更正公告只是调整了开标时间,开标时间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且更正公告没有改变本项目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前后并不矛盾。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扣*分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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