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2025-09-24 00:00:00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黄冈智超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狮子镇邮政隔壁
被投诉人:蕲春县教育局
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四路
相关供应商*:蕲春县兴荣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鄂东农副产品大市场***号楼
相关供应商*:湖北海顺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六房垸村
相关供应商*:蕲春县新昌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张塝镇范铺村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于****年*月**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就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新昌食品有限公司“标底泄密,食品安全有问题,虚开发票”。
*、兴荣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海顺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串标、涉嫌车辆造假”。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本项目由蕲春县教育局委托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针对投诉事项*:关于“标底泄密”,经查,投诉人没有提供有效的事实证据材料,仅凭蕲春县新昌食品有限公司购买车辆的企业经营行为而认为标底泄密,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经审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相关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并结合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蕲市监处罚【****】**号)对该起食品安全违法的处理结果,蕲春县新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次食品安全处罚中没有受到处罚,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虚开发票”,经查,该事项没有提出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该项投诉不予受理。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关于“串标”,经查,该事项没有向采购人和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该项投诉不予受理。
关于“涉嫌车辆造假”,经审查本项目的招投标资料和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投诉回复,并结合蕲春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年*月**日出具的车辆查询报告,湖北海顺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的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一致。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