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二)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9-24
湖北/黄冈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二)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黄冈-2025-09-24 00:00:00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二)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二)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蕲春中健米业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镇罗州城社区*组

被投诉人:*.蕲春县教育局;*.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四路;*.蕲春县漕河镇一路童馨丽都*栋*单元***室

相关供应商*: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黄梅县濯港路**号

相关供应商*:蕲春蒋平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清水河中学对面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于****年*月**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组织了开标,****年*月**日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就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标书中“在该项目所在地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是假的。
*、蕲春县蒋平粮油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质检室弄虚。
*、该项目招标单位,评审资格审核不合理。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该项目由蕲春县教育局委托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针对投诉事项*、*:由蕲春县教育局、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蕲春县公证处及本项目的代理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联合组成的履约能力核查小组,于****年*月**日对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和蕲春蒋平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核查,确认了现场核查情况与其投标资料一致。经审查本项目的招投标资料和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经审查,本项目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至****年*月**日组织开标评审期间,采购人和项目代理机构没有收到湖北蕲春中健米业有限公司任何形式的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且投诉人参加了本项目包二的投标活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③《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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