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泰州日报社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投诉人:三江维佳(泰州)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恒景国际***幢****室 被投诉人*:泰州日报社 所在地址:泰州市鼓楼南路***号 被投诉人*: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所在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号 投诉人三江维佳(泰州)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维佳公司”)对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泰州日报社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四、基本情况 ****年*月**日交易中心发布该项目的采购公告,****年*月**日、*月**日发布该项目更正公告。****年*月*日投诉人三江维佳公司向泰州日报社提起质疑,泰州日报社于****年*月**日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投诉至本机关。本机关于****年*月**日、*月**日分别向泰州日报社和交易中心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泰州日报社、交易中心分别于****年*月**日、*月**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材料。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第六章第十二条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备注第*款“投标报价时,若人员工资低于泰州市****年最低工资标准、未***%依法测算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作无效报价。”及第*款“供应商如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或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严禁用于报价让利。”的规定限制供应商合理的报价竞争以及人为变相设置最低价;*.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排名第一并列时,由采购人确定预中标人”的设置不合理,涉嫌违规控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泰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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