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婷婷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土豆和大葱的核查处置报告
2025-09-23
浙江/湖州 质疑投诉
长兴婷婷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土豆和大葱的核查处置报告
浙江/湖州-2025-09-23 00:00:00
食品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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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婷婷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土豆和大葱的核查处置报告
发布日期:********** **:**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土豆、大葱进行食品抽检,****年*月*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两份不合格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和编号为:**:***********)。经检验,土豆和大葱为不合格食品。

二、调查情况:

抽检不合格的土豆和大葱是当事人分别于****年*月**日和*月**日从长兴孟庆海蔬菜经营部购进,土豆共购进两筐(去筐子后约**斤),进价为*.*元/斤,共计***元,大葱购进约**斤,大葱进价*.*元/斤,共**元。****年*月**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其提供了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土豆、大葱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营业执照等进货查验资料。因当事人以批零兼售模式经营,当时土豆和大葱的零售价约*.*元/斤,批发价在进价基础上稍微加价销售,价格根据行情浮动。供货商长兴孟庆海蔬菜经营部无法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土豆和大葱的进货票据、上家营业执照等进货查验资料

三、控制措施:

该批次土豆和大葱已销售完毕,虽进行了召回公示,但未收到退货申请。

四、处罚情况

长兴婷婷蔬菜经营部销售甲拌磷项目不合格的土豆以及噻虫嗪项目不合格的大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其在食品采购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予处罚。供货商长兴孟庆海蔬菜经营部销售甲拌磷项目不合格的土豆以及噻虫嗪项目不合格的大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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