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合作商业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
2025-09-24
四川/成都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成都新合作商业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
四川/成都-2025-09-24 00:00:00

成都新合作商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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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成都新合作商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转让方名称 成都市金牛国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成都市金牛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一、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本次评估报告:本次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不公开,意向投资方可在公告期间前往转让方处查询。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二、重大债权债务 *.本次转让不涉及金融债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将与其他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或承担相应责任。 三、职工安置事项 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四、其它披露事项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成都市金牛国投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成都新合作商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本次转让标的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实缴截止期限为****年。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后,转让方因转让股权失去相应股东资格,故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不再履行;意向受让方参与报名即视为对转让方尚未完全实缴出资的事项及后果已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受让交易标的后,应按照标的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后续对应出资义务。 本次股权转让之前,转让方自行承担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产生的相关一切责任,受让方不承担。若受让方因此先行赔付的,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进行追偿(追偿范围包括受让方承担先行垫付金额及利息、因追偿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因受让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向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转让方承担责任的金额及利息、因追偿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出资期限的依规调整工作,待股权出让完成后,由新的股东会决策落实。 *、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本次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新合作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此次转让中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采用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原股东新合作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告期内未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受让,或虽申请受让,但不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程序进行交易及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表明该股东自愿放弃该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其他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内在转让方处查询。 *、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收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变更登记手续,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让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项目咨询联系方式:胡博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转、受双方签署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交易价款和转、受双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报名人自愿在交易系统提交报名并被确认为意向投资方即视为同意并作出如下承诺: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在网络竞价环节各意向投资方均未报价的,挂牌申请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项目意向投资方保证金,作为对本交易守约方的补偿。本所可按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受让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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