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2025-09-23 00:00:00
| 项目名称 | **.**吨**#车用汽油转让(呼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 ||
| 项目编号 | *************** | 产权子类型 | 其他 |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延期。 | ||
| 资产概况 |
(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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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 概况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评估机构 | 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 | ||||
| 转让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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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出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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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出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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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出方决策文件 | 其他 |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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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吨**#车用汽油 ,存放于中国石化油库,油品存放、质量等详情请咨询转让方。 *、价格认定文件等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标的数量、质量等以实际状况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物的完整性和质量状况作保证。 *、该项目为罚没油品,如项目成交,转让方不向受让方提供发票(挂牌底价为不含税)。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罚没成品油回收、处置等相关事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在通过*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请各意向受让方理性报价,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造成的风险。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具有成品油销售资质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及其下设分公司,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汽油、成品油销售、成品油批发或相关内容中的至少一个;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备案回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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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交割 | 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次转让标的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数量、质量及照片等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完全一致,不作为提货依据。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仔细验证,做好对标的检验、拍照、摄像等记录。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最终受让方使用或销售其成交标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转让方的要求,否则,最终受让方对发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转让方、中心不对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纸质报名材料前往中心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履约承诺书》,并将申请书、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受让方应在《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的金额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中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向转受让双方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 *、交易双方在接到中心的《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交接、清运等工作,转受让双方在标的交接过程中须做好交接记录。 *、标的清运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清运期间以办理标的交付为目的而需对标的实施核验、计量、装载、运输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清运期间发生的标的遭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因清运等行为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皆由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在运输转让标的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管控措施,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标的交接完毕后*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签订《资产交接完毕说明》纸质版递交至中心,中心在收到《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及转让方的转付价款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财政非税账户中,并在*个工作日内向转受让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交易平台(***.******.***)的《*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 现场展示 | 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预约 勘验联系人: 王警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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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 **:**:** 至 ********** **:**:** | |||
| 报名手续 | 见附件下载 |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缴纳:金额*****.**元,截止时间********** **:**:**,按系统提示缴纳。 *、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在交易所扣除交易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已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处置方法: (*)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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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
| 服务费 | 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收取。 | ||||
| 附件下载 | |||||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修先生 |
| 咨询电话 |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 咨询地址 | ||
| 技术支持 | 艳女士*********** | |
| 其 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