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秦财采投【2025】11号)
河北/秦皇岛-2025-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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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秦财采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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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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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秦皇岛市市民中心安保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秦皇岛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大街***、***
被投诉人: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相关供应商:秦皇岛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北端 相关供应商:唐山市宇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付家屯管理区宋学新庄******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号
四、基本情况 秦皇岛市市民中心安保服务项目于****年*月**日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开标,*月**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人为秦皇岛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月**日,质疑人向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被投诉人作出答复,对质疑事项予以支持,并出具《关于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秦皇岛市市民中心安保服务项目质疑处理结果及取消中标资格的通知》,取消了投诉人中标资格。*月**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同日本机关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我司从业人员数认定错误,依此作出的质疑处理及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决定,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以统一标准核查质疑方资格,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原则与程序正义。企业划型资格应同步进行核查,秦皇岛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市宇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实。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的要求,本机关于****年*月*日,向投诉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协助认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投诉人的企业划型。*月**日收到复函认定,投诉人适用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属于小型企业。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企业划型认定有误。
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属于无效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秦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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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秦皇岛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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