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藤财采决[2017] 5号)
2017-02-27
广西/梧州 质疑投诉
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藤财采决[2017] 5号)
广西/梧州-2017-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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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藤财采决[****]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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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江西美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昌抚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桂珍 邮编:******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吴昊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藤县藤州镇河东区民安一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译珍

联系方式:************ 邮编:******

二、事实依据

根据梧州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梧财监处[****]*号)的决定,现对江西美旋贸易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关于中标结果变更的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组织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开评标活动,于*月**日公示申请人为中标人,*月**日收到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质疑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月*日及*月*日经采购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在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于*月*日及*月*日组织了两次评标专家对质疑事项进行协助核查,最后评标专家一致认定投诉人的投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质疑事项属实,中标结果无效。

上述事项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代被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被投诉人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第四十四条的释义******;二、重新评审******;(一)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对于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采购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号)******;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被投诉人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经查证,被投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组织了两次核查,由于第一次复查中质疑内容涉及专业性较强,需邀请第三方医疗影像设备专业专家对其进行复核,继而进行了第二次评审,两次质疑答复会报告均向本机关备案。同时,两次复评采购人均向本机关提交核查申请书,并在得到本机关的同意回复后进行。因此,复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复评结果有效,投诉人请求撤销中标结果变更恢复其原中标资格,此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中标结果变更公告问题的投诉事项

经过上述复评程序,被投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已在藤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医疗设备采购(***************)质疑答复函》,但没有进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经投诉人多次询问,被投诉人才于****年*月*日在梧州市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发布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更改公告,该事项属实。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八条******;*******;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被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的规定,经查证,被投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在完成质疑答复后没有按规定发布中标结果更改公告,属于不及时公告信息情形,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号)第十条******;*******;(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处理。

基于被投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不及时公告信息的违规行为及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产生的不良影响,本机关将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另行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梧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藤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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