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09-23 00:00:00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年技术改造项目公用动力改造(二次)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原项目名称: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年技术改造项目公用动力改造(二次)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年技术改造项目公用动力改造(二次)答疑澄清(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年技术改造项目公用动力改造(二次)(招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做出如下答疑澄清:
*、疑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中,要求项目经理业绩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我司有符合的业绩,竣工验收报告中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章,缺少监理单位章,但在工程完工备案表里有监理单位章、建设单位章、施工单位章,竣工验收资料同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工备案表,请问这样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要求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请问我单位提供“****项目*****杆线迁移工程”的施工业绩,该项目属于电力工程,电压等级*****,电力工程合同金额大于***万元。主要工作内容为:塔组立、线路架设、埋地管道、新建电缆井、顶管、电缆敷设、安装*****设备、调试、检测等内容,请问此类***杆线迁移工程业绩是否满足资格审查要求?
回复:满足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予以认可。
*、招标文件****页“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和“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内容修改为“本项目机电部分不允许分包,配套建筑工程内容和电力设施部分允许分包,如承包人不具有建筑资质或者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的,可委托有对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其余内容保持不变,特此通知。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招 标 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号
联 系 人:朱工、牛工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号
联 系 人:王伟
电 话:*************、***********
日期:****年*月**日
*天*小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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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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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见证通过***********天*小时**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