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山市贺村第一中学(新城中学项目)搬迁劳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江山市财政局]
2025-09-23
浙江/衢州 质疑投诉
关于江山市贺村第一中学(新城中学项目)搬迁劳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江山市财政局]
浙江/衢州-2025-09-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江山市贺村第一中学(新城中学项目)搬迁劳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江山市贺村第一中学

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山前坂***号

被投诉人*江山市中诚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衢州市江山市南门路****号

相关供应商:江山市严谨档案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江滨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对江山市贺村第一中学 (新城中学项目) 搬迁劳务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行为合法,资格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投诉人主张“本项目中标单位江山市严谨档案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投诉人提起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另,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综上所述,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我单位维持原评审结果,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按既定程序推进”,并无不当。
综上,投诉人关于江山市贺村第一中学 (新城中学项目) 搬迁劳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江山市财政局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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