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2025-09-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食堂器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中心街**号
被投诉人*:江山市人民医院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航埠山路*号
被投诉人*: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白马湖国际会展中心*幢**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对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食堂器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二次)(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行为合法,资格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投诉人主张“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对全部产品的制造商进行逐一声明”,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相应地,投诉人提起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另,中标供应商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的”)格式范例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无不当。
七、其他补充事宜
江山市财政局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