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2025-09-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眉山市东坡城区城市路网优化提升专项规划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旭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石头糖社区四组**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自然资源信息流转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博览城***号*栋
四、基本情况
四川省自然资源信息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东坡城区城市路网优化提升专项规划(*****************),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一:服务期限(**日)过短,不符合项目实际需要,违反合理性原则。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二:报价要求未明确最低限价或成本补偿机制,可能导致不合理低价竞争,影响服务质量。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三:保密要求范围过宽,可能不合理限制供应商权益。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四:评审细则中项目组成员的分值设置未量化,与采购需求对应不明确,违反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的规定。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五:项目负责人职称限定为“市政道路专业”,排除其他相关专业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六:技术负责人评分标准中“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分设置不合理,属于对同一能力的重复评价,且强制要求高级职称限制专业人员参与。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七:“交通类专业”定义不明确,存在歧义,可能导致评标标准不统一,损害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八:项目组成员“注册城乡规划师”加分与技术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加分的叠加设置,可能导致供应商过度配置人员,增加成本,违反采购需求合理性原则。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九:项目组成员“交通类专业中级工程师”与项目核心需求关联性不足属于对非关键能力的过度要求。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十: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十一:项目预算***万,综合评分**+分的报价**万和***万不合理,中标结果有异议,有围标嫌疑。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眉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